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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書]西藏發(fā)展道路的歷史選擇

作者:發(fā)布時間:2019-02-18, 15:59 來源:新華社

  目錄

  前言

  一、舊制度必然退出西藏歷史舞臺

  二、新西藏走上了一條正確發(fā)展道路

  三、“中間道路”的實質是分裂中國

  四、“和平”、“非暴力”的假象

  五、中央政府對十四世達賴的政策

  結束語

  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在長期的歷史發(fā)展中,中國各民族形成了休戚與共的中華民族命運共同體。西藏自古是中國的一部分,藏族是中華民族命運共同體的一員。西藏的命運始終與偉大祖國和中華民族的命運緊密相連。

  歷史上,藏族人民創(chuàng)造了輝煌的歷史和文化,為豐富和發(fā)展中國歷史、中華文化作出了貢獻。但是,直到20世紀中期,西藏仍處于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統治之下,生產力水平極其低下,社會保守封閉、衰敗落后。

  西藏真正步入現代文明始于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歷經和平解放、民主改革、自治區(qū)成立、改革開放等重要發(fā)展階段,西藏不僅建立起全新的社會制度,而且實現了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歷史性跨越,走上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

  西藏走上今天的發(fā)展道路,是現代文明發(fā)展的客觀要求,順應了人類社會進步潮流,符合中國國情和發(fā)展實際,符合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在這條道路上,西藏各族人民當家作主,成為國家、社會和自己命運的主人;西藏實現了由貧窮落后向富裕文明的跨越,以嶄新姿態(tài)呈現在世人面前;西藏各族人民與全國人民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共同創(chuàng)造幸福美好新生活;西藏以開放的姿態(tài)面向世界,積極吸納人類文明優(yōu)秀成果。

  西藏發(fā)展進步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說明西藏走上的發(fā)展道路是正確的。但是,長期流亡海外、代表封建農奴主階級殘余勢力的十四世達賴集團,出于“西藏獨立”的政治目的和對舊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的眷戀,在長期推行暴力“藏獨”路線遭受失敗后,這些年又大肆鼓吹“中間道路”。“中間道路”貌似“妥協”、“折衷”、“和平”、“非暴力”,實則否定新中國成立以來西藏走上的正確發(fā)展道路,企圖在中國領土上建立由十四世達賴集團統治的“國中之國”,分步達到實現“西藏獨立”的目的。

  一、舊制度必然退出西藏歷史舞臺

  20世紀50年代,當奴隸制、農奴制、黑奴制已為現代文明所徹底唾棄之時,西藏社會依然處于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統治之下。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粗暴踐踏人類尊嚴,嚴重侵犯基本人權,根本阻礙西藏社會發(fā)展,完全背離中國和世界進步潮流。

  ——政教合一,神權至上,神權政治的典型代表

  在舊西藏,神權至上,政權庇護神權,神權控制政權,神權與政權融為一體,共同維護官家、貴族和寺院上層僧侶三大封建領主的統治。據統計,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共有寺廟2676座,僧眾114925人。僧眾人數約占男性人口的四分之一,其比例遠超歐洲中世紀神職人員,世所罕見。

  在神權政治下,宗教被封建農奴制玷污,寺廟并非單純的潛心禮佛的清凈之地,而是集開展宗教活動、控制一方政權、實施經濟剝削、囤積武裝力量、進行司法審判等功能為一體的統治堡壘。有的寺廟內部私設公堂,不僅有手銬、腳鐐、棍棒,還有用來剜目、抽筋的殘酷刑具,懲罰農奴手段極其殘忍。現存的20世紀50年代初西藏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致熱布典頭目的一封信內記載,一次,為了給十四世達賴念經祝壽,下密院全體人員需要念忿怒十五施食回遮法,“為切實完成此次佛事,需于當日拋食,急需濕腸一副、頭顱兩個、多種血、人皮一整張,望立即送來”。寺廟領主在三大領主中放債最多,約占總額的80%。

  由于大量人口不從事生育和生產,并且成為神權政治壓榨的工具,導致社會資源嚴重匱乏,人口增長長期停滯。據19世紀中期成書的《圣武記·西藏后記》記載,清乾隆二年(1737年)理藩院匯造西藏達賴、班禪所轄地區(qū),共有喇嘛31.62萬人以上,而當時西藏(不含今昌都地區(qū))共有人口約109萬。到20世紀50年代初,西藏人口依然徘徊在100多萬,200多年間幾乎沒有增長。

  利用宗教加強對社會的控制,是神權政治的突出特點。原國民政府蒙藏委員會駐拉薩辦事處官員、20世紀40年代在西藏工作的著名藏學家李有義在回憶文章《西藏,神秘的和不再神秘的》中感嘆道:“西藏的農奴遭受著如此殘酷的剝削和壓迫,他們?yōu)槭裁床黄饋矸纯鼓兀课乙蚕蜣r奴問過這個問題。不料他們的答復卻是‘第,賴哉’,意為這是業(yè)果。他們相信今世受苦是前世造了孽,今世受苦才能洗凈罪孽,下世就能轉生到更好的境界。這就是喇嘛對他們的教導,而藏民是堅信不疑的。”在李有義看來,正是這種思想控制,使“農奴一生一世都是為未來積累功德,貴族用鞭子抽他們,他們還以為是在為他們洗罪呢!”

  親歷西藏的英國人查爾斯·貝爾在《十三世達賴喇嘛傳》中說:“你下一輩子是人還是豬,難道對你沒什么關系嗎?達賴喇嘛能保你投胎成人,當大官,或者更好一些——在一個佛教興盛的國度里當大喇嘛。”他進而指出:“毫無疑問,喇嘛采用了精神恐怖手法以維持他們的影響和將政權繼續(xù)控制在他們手中。”

  ——等級森嚴,踐踏人權,封建農奴制在東方的最后堡壘

  1959年以前的西藏,仍然保留著封建農奴制。法國旅行家亞歷山大·大衛(wèi)·妮爾1916-1924年間曾先后5次到西藏及其周邊地區(qū)考察。1953年,她出版了《古老的西藏面對新生的中國》,對舊西藏的農奴制有過這樣的描述:“在西藏,所有農民都是終身負債的農奴,在他們中間很難找到一個已經還清了債務的人。”“為了維系生活,農奴不得不借錢、借糧、借牲畜,支付高額利息。然而,來年的收獲永遠還不完膨脹的利息。”“在毫無辦法的情況下,他們只好再借,借口糧,借種子。……如此下去,年復一年,永無完結,直到臨死的時候也不能從債務中解脫出來,而這些債務就落到了他兒子的身上,可憐的兒子從剛一開始種田生涯起,就受到這些祖?zhèn)鞯膫鶆盏膲赫ィ@些債的起源早已是遙遠的過去的事了,他根本不知道這從什么時候說起。”“這些可憐的人們只能永遠待在他們貧窮的土地上。他們完全失去了一切人的自由,一年更比一年窮。”

  在封建農奴制下,人被劃分為等級。在舊西藏通行了數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明確將人分成三等九級,將森嚴的等級制度法律化。法典規(guī)定:“人分上中下三等,每一等人又分上中下三級。此上中下三等,系就其血統貴賤職位高低而定”,“人有等級之分,因此命價也有高低”,“上等上級人命價為與尸體等重的黃金”,“下等下級人命價為一根草繩”。

  落后的封建農奴制以及政教合一的神權政治,使舊西藏成為一個貧富分化極其懸殊的社會。至20世紀50年代末,占西藏人口不足5%的三大領主及其代理人幾乎占有西藏全部耕地、牧場、森林、山川、河流、河灘以及大部分牲畜。據統計,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有世襲貴族197家,大貴族25家,其中居前的七八家貴族,每家占有幾十個莊園,幾萬克土地(15克相當于1公頃)。十四世達賴家族占有27座莊園、30個牧場,擁有農牧奴6000多人。十四世達賴本人手上有黃金16萬兩,白銀9500萬兩,珍寶玉器2萬多件,有各種綢緞、珍貴裘皮衣服1萬多件。而占西藏人口95%的農奴和奴隸,則一無所有,處境悲慘,毫無人權可言。對這些人,西藏有民諺稱:“生命雖由父母所生,身體卻為官家占有。縱有生命和身體,卻沒有做主的權利。”

  ——封閉落后,遠離現代文明,絕非想象中的“香格里拉”

  20世紀30年代,英國作家詹姆斯·希爾頓在《消失的地平線》一書中,描繪了夢幻般美妙絕倫的人間樂土——“香格里拉”。此后,追尋“香格里拉”成為許多人的夢想,有人甚至把西藏視為“香格里拉”的原生地。然而,這只是人們的善良愿望,舊西藏根本不存在“香格里拉”。

  舊西藏的落后從以下情況可略窺一斑:直至1951年和平解放時,西藏沒有一所近代意義上的學校,青壯年文盲率高達95%;沒有現代醫(yī)療,求神拜佛是大部分人醫(yī)治疾病的主要辦法,人均壽命只有35.5歲;沒有一條正規(guī)公路,貨物運輸、郵件傳遞全靠人背畜馱;僅有一座125千瓦的小電站,且只供十四世達賴及少數特權者使用。

  親歷舊西藏的中外人士無不被其落后的社會場景所觸動,并留下許多身臨其境的描述。1945年,李有義在西藏實地考察數月后觀察道:“在沿著雅魯藏布江中下游約1700多英里的旅程中,我所看到的是一派衰敗的景象。在每天的旅程中都能看到幾處人去樓空的廢墟,壟畝痕跡依稀可辨,人煙卻已杳杳。我所經過的這種‘鬼鎮(zhèn)’何止百處……我出發(fā)考察時正是秋收季節(jié)。這個季節(jié)就是在內地比較落后的農村里,你也可以在農民的臉上看到收獲的喜悅。但是在1945年的西藏農村,我卻不曾看到一副喜悅的面孔。我所看到的是貴族和‘差領巴’(收租人)對農奴的怒吼和鞭打,我所聽到的是農奴的哭泣和嘆息聲。”

  原英國《每日郵報》駐印度記者埃德蒙·坎德勒在1905年出版的《拉薩真面目》中也寫道:拉薩“這座城市臟得無法形容,沒有下水道,路面也沒有鋪砌石塊。沒有一棟房子清潔干凈或經常有人打掃。下雨之后,街道就成了一洼洼的死水塘,豬狗則跑到這些地方來尋找廢物渣滓”。

  曾任西藏自治區(qū)廣電廳廳長的杜泰(藏族)回憶說:“當1951年我來到拉薩的時候,這座城市的貧困和破敗確實也出乎我的意料。那時候,拉薩除了大昭寺周圍的八廓街,幾乎沒有一條像樣的街道,也沒有任何公共服務設施,沒有路燈,沒有供水和排水設備。街頭經常看到凍餓而死的人的尸體,還有乞丐、囚犯和成群的狗。大昭寺西面是叫‘魯布邦倉’的乞丐村,小昭寺周圍也是乞丐聚合地。當時乞丐竟有三四千之多,占城市人口的十分之一強。”

  1950年,原西藏地方政府噶倫、后來擔任過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的阿沛·阿旺晉美向噶廈發(fā)電反映昌都地區(qū)情況時說:“因時世混濁,民不堪命,這里有的宗(相當縣)內僅有七、八戶還有糌粑,其余全以食元根(即蔓菁)為生,乞丐成群,景象凄涼。”

  大量事實證明,到20世紀中葉,西藏的舊制度已經走到了盡頭。阿沛·阿旺晉美曾回憶說:“記得在40年代,我同一些知心朋友曾多次交談過西藏舊社會(制度)的危機,大家均認為照老樣子下去,用不了多久,農奴死光了,貴族也活不成,整個社會就將毀滅。”

  20世紀50年代,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qū)已實現了政教分離,此時的西藏仍然實行著這種落后的制度,嚴重阻礙著西藏社會的發(fā)展進步,使西藏與現代文明漸行漸遠。19世紀后,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qū)掀起廢奴運動,英國、俄國、美國等國紛紛廢除奴隸制度。1807年,英國議會通過法令禁止本國船只參與奴隸販運交易。1861年,俄國皇帝亞歷山大二世正式批準了廢除農奴制度的“法令”和“宣言”。1862年美國總統林肯發(fā)表《解放黑人奴隸宣言》,1865年美國國會通過《憲法第13條修正案》,正式廢除奴隸制。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規(guī)定: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在農奴制近乎絕跡的20世紀中葉,世界上最大的農奴制堡壘依然盤踞在中國的西藏,這不僅阻礙著中國社會發(fā)展進步,也是對人類文明、良知和尊嚴的羞辱。

  隨著新中國的建立及中國社會的發(fā)展進步,在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西藏舊制度被徹底廢除。然而,十四世達賴集團卻逆歷史潮流而動,非但不反思舊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黑暗殘暴,反而留戀不舍,夢想著有朝一日把這種制度重新搬回西藏。對此,十四世達賴集團的有關文件有著清楚的記載。1963年制定的《西藏未來民主憲法(草案)》中稱:“西藏以佛祖所教誨之佛法精神為基礎,建立一個民主統一的國家”。1991年制定的《流亡藏人憲法》規(guī)定:“未來西藏的政治是在堅持非暴力原則的基礎上建立一個政教合一、自由安定的民主聯邦共和國。”1992年制定的《西藏未來政體及憲法要旨》將“政教相輔”規(guī)定為未來西藏的政治性質。2011年修訂后的《流亡藏人憲法》規(guī)定:未來西藏政治是“政教結合”。

  二、新西藏走上了一條正確發(fā)展道路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西藏發(fā)生了歷史性的轉變。1951年,西藏實現和平解放,為徹底將帝國主義勢力驅逐出西藏創(chuàng)造了條件。1959年,西藏實行民主改革,一舉結束了延續(xù)幾百年的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1965年,西藏自治區(qū)成立,社會主義制度建立。1978年后,中國開始改革開放,西藏現代化建設不斷取得新成就。進入21世紀以來,西藏的發(fā)展駛入快車道,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不斷取得新進展。經過60多年的建設發(fā)展,西藏各族人民逐步探索出具有中國特色、西藏特點的發(fā)展路子,一個傳統與現代交相輝映的新西藏呈現在世人面前。

  ——新西藏的發(fā)展道路,是中華民族大團結之路

  近代以來,由于帝國主義的侵略,西藏面臨著是統一于中華民族大家庭還是從中華民族大家庭中分裂出去的兩種命運。英國殖民者先后于1888年和1904年兩次武裝侵略西藏,強迫當時的中國清朝(1644-1911年)政府簽訂不平等條約,取得在西藏的大量特權。清朝滅亡后,英國殖民者積極培植西藏分裂勢力,制造“西藏獨立”問題。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西藏上層分裂分子和帝國主義勢力加緊策劃“西藏獨立”,企圖把西藏從中國分裂出去。中央人民政府根據西藏的歷史和現實情況,決定采取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針,堅定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十世班禪等藏族各界愛國人士也紛紛發(fā)出解放西藏的呼吁,要求中國人民解放軍進駐西藏,維護國家統一。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簽訂《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以下簡稱《十七條協議》),西藏宣告和平解放。十四世達賴于10月24日致電中央政府主席毛澤東,表示:“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擁護,并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藏部隊鞏固國防,驅逐帝國主義勢力出西藏,保護祖國領土主權的統一。”

  和平解放使西藏擺脫了帝國主義侵略勢力的羈絆,宣告了帝國主義制造“西藏獨立”圖謀的破產,實現了中華民族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大團結。和平解放還解決了達賴和班禪相互之間的歷史遺留問題,促成了西藏內部的大團結。西藏和平解放后,中國政府逐步廢除了外國在西藏長期享有的特權。1954年,中國和印度簽訂了《關于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的協定》,取消了印度繼承的英國侵略西藏遺留下來的特權。1956年,中國和尼泊爾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尼泊爾王國保持友好關系以及關于中國西藏地方和尼泊爾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解決了西藏地方與尼泊爾歷史上的遺留問題。

  在此后的半個多世紀里,在中華民族大家庭中,西藏各族人民與全國各族人民同心同德,風雨同舟,建立起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民族關系,藏族與其他民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誰也離不開誰。在維護國家統一、反對民族分裂的斗爭中,西藏各族人民緊密團結在中央政府周圍,經受住了各種困難和風險的考驗,維護了中華民族的團結和國家統一。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進程中,西藏各族人民與全國各族人民共享國家發(fā)展成果和榮耀。

  為幫助西藏擺脫貧窮落后狀態(tài),加快發(fā)展步伐,中央政府發(fā)揮社會主義制度和體制優(yōu)勢,舉全國之力支援西藏建設,以優(yōu)惠的政策和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不斷為西藏的發(fā)展注入新的動力。60多年來,中央財政不斷加大對西藏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1952-2013年,中央政府對西藏的各項財政補助達5446億元,占西藏地方公共財政支出的95%。1980年以來,中央先后五次召開西藏工作座談會,從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出發(fā),對西藏的發(fā)展建設作出整體規(guī)劃。從1994年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談會開始,中央實施對口支援西藏的政策,安排60個中央國家機關、18個省市和17家中央企業(yè)對口支援西藏。20年來,先后有七批5965名優(yōu)秀干部進藏工作,實施援藏項目7615個,投入援藏資金260億元,主要用于改善民生和基礎設施建設,為西藏經濟社會發(fā)展作出了重要貢獻。2010年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后,中央政府按照省市財政收入的千分之一核定了17個援藏省市的援助資金量,并建立了穩(wěn)定增長機制。

  ——新西藏的發(fā)展道路,是人民當家作主之路

  把農奴主掌權的舊西藏改造為人民當家作主的新西藏,是西藏社會發(fā)展的必然要求和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愿望。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框架內,西藏已走上現代民主之路,人民的各項政治權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在西藏,藏族和門巴族、珞巴族、納西族、回族、漢族等民族,共同享有平等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權利。作為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各族人民行使民主權利的主要途徑。目前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西藏自治區(qū)有21名代表,其中12名為藏族公民,門巴族、珞巴族雖然人口極少,也分別各有1名代表。人民政協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yōu)勢,是中國人民實行協商民主的重要機構。目前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中,西藏自治區(qū)有委員29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委員有26名。在西藏自治區(qū)34244名四級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31901名,占93%以上,門巴族、珞巴族、納西族、回族、壯族等均有自己的代表。西藏自治區(qū)十屆人大常委會44名組成人員中有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25名,14名常委會主任、副主任中有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8名。基層民主建設不斷加強。在西藏,目前9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會議制度,選舉產生村民自治組織。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實現全覆蓋,90%以上的村設立公開欄,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jiān)督權。192個城鎮(zhèn)社區(qū)全部建立了社區(qū)居民代表大會、社區(qū)居委會等社區(qū)組織,社區(qū)居民自治有充分的組織保證。

  中國從國情出發(fā),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西藏是中國的五個自治區(qū)之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西藏自治區(qū)享有廣泛的自治權利,包括立法權、對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執(zhí)行權、使用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人事管理權、財政管理權和自主發(fā)展文化教育權等。自1965年以來,西藏自治區(qū)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后制定了290多部地方性法規(guī)和具有法規(guī)性質的決議、決定,對多項全國性法律制定了適合西藏特點的實施辦法。在婚姻制度方面,西藏自治區(qū)分別于1981年和2004年制定變通條例,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男女法定婚齡分別降低兩歲,并規(guī)定對執(zhí)行變通條例之前已經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關系,凡不主動提出解除婚姻關系者,準予維持。在生育制度方面,根據《西藏自治區(qū)計劃生育暫行管理辦法(試行)》,西藏自治區(qū)對漢族干部、職工及家屬實行“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的政策,而對藏族和納西族、回族、壯族等民族干部、職工及戶口在單位的家屬城鎮(zhèn)居民,一對夫婦可以有間隔地生育兩個孩子,對農牧區(qū)的農牧民不限制生育數量,對門巴族、珞巴族以及夏爾巴人、僜人不提倡生育指標。西藏自治區(qū)在執(zhí)行全國性法定假日的基礎上,還將“藏歷新年”、“雪頓節(jié)”等西藏傳統節(jié)日列入法定節(jié)假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國家?guī)椭褡遄灾蔚胤綇漠數孛褡逯写罅颗囵B(yǎng)各級干部、各種專業(yè)人才和技術工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規(guī)定,自治區(qū)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干部中,應當合理配備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guī)定,民族自治地方錄取公務員時,要對少數民族考生予以適當照顧。目前,在西藏自治區(qū)干部隊伍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干部占70.95%,其中縣鄉(xiāng)兩級領導班子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占70.13%。西藏自治區(qū)歷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由藏族公民擔任。在全國高考錄取和國家公務員考試中,藏族等少數民族都享受加分政策。

  ——新西藏的發(fā)展道路,是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之路

  幾十年來,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全國各族人民的積極幫助下,經過西藏各族人民的團結奮斗,西藏的發(fā)展水平邁上新臺階,各項事業(yè)不斷取得新成就。

  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改善。2013年,西藏地區(qū)生產總值達到807.67億元,農牧民人均純收入達到6578元,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20023元。西藏絕大多數人口擺脫了延續(xù)上千年的貧困,基本達到了小康生活水平。2006年以來實施的農牧民安居工程全面完成,46.03萬戶、230萬農牧民住上了安全適用的房屋。農牧民人均居住面積達30.51平方米,城鎮(zhèn)居民人均居住面積達42.81平方米。人口大幅增長,2013年達到312.04萬人,人均預期壽命為68.2歲,分別是20世紀50年代初期的三倍和兩倍。在國家統計局、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和中央電視臺聯合舉辦的“CCTV經濟生活大調查”中,拉薩市連續(xù)5年被評為中國幸福指數最高的城市。

  教育衛(wèi)生和社會保障事業(yè)全面發(fā)展。西藏在全國率先實現學前教育、城鄉(xiāng)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15年免費教育,小學學齡兒童入學率達99.59%,初中毛入學率達到98.75%,高中階段毛入學率達到72.23%。人口素質明顯提升,基本掃除了青壯年文盲,15周歲以上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達到8.1年。基本醫(yī)療衛(wèi)生服務體系基本建立,現有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6660個(含村衛(wèi)生室)。以免費醫(yī)療為基礎的農牧區(qū)醫(yī)療制度覆蓋全體農牧民,政府經費補助標準2014年提高至年人均380元。在全國率先實現城鄉(xiāng)居民免費健康體檢。

  現代化水平不斷提高。現代工業(yè)和基礎設施不斷發(fā)展,建立起包括20多個門類、富有西藏特色的現代工業(yè)體系。以水電為主,地熱、風能、太陽能等多能互補的新型能源體系全面建成。2013年,電力裝機容量128萬千瓦,用電人口覆蓋率100%。以公路、航空、鐵路、管道運輸建設為重點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逐步完善。2014年,基本實現縣縣通公路、鄉(xiāng)鄉(xiāng)通公路,其中62個縣通油路,青藏鐵路延伸線拉薩至日喀則鐵路建成通車。西藏已建成通航機場5個,8家航空公司在藏運營,開通國內航線45條。遍布全區(qū)的光纜、衛(wèi)星和長途電話網全面建成,縣以上基本實現3G通信技術全覆蓋,基本實現鄉(xiāng)鄉(xiāng)通寬帶、村村通電話。2013年年底,電話普及率達到98.1部/百人,互聯網普及率為37.4%。

  對外開放水平不斷提高。西藏經濟逐步由封閉型向開放型、由供給型向經營型轉變,發(fā)展步伐基本上與全國同步。目前,西藏已經融入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來自全國和世界各地的商品源源不斷地進入西藏,西藏特色商品也大量進入全國乃至世界市場。2013年,全區(qū)進出口總額為33.19億美元,赴藏旅游人數達到1291萬人次,其中境外游客22萬人次。

  ——新西藏的發(fā)展道路,是西藏優(yōu)秀傳統文化得到傳承和弘揚之路

  藏語言文字得到有效保護。西藏自治區(qū)分別于1987年、1988年、2002年通過立法,將學習、使用和發(fā)展藏語言文字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教育系統推行以藏語文授課為主的雙語教學體系,所有農牧區(qū)和部分城鎮(zhèn)小學實行藏漢語文同步教學,主要課程用藏語授課。中學階段也同時用藏語文和漢語文授課,并在內地西藏班中學開設藏語文課。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入學考試中可以使用藏語文答卷。藏文字符計算機編碼通過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藏文編輯系統、激光照排系統、電子出版系統得到廣泛應用。藏語文在政治生活中得到廣泛應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法規(guī),西藏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發(fā)布的正式文件和公告都使用藏、漢兩種文字。在司法訴訟程序中,對藏族訴訟參與人都使用藏語文審理案件,法律文書也使用藏文。國家在保護和發(fā)展藏語言文字的同時,也在包括西藏自治區(qū)在內的全國各地公民中推廣、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促進各民族、各地區(qū)經濟文化交流。

  優(yōu)秀傳統文化得到保護和傳承。西藏自治區(qū)制定《西藏自治區(qū)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西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文物保護的布告》等,加強文物保護。現有各類文物點4277處,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55處,自治區(qū)級文物保護單位391處,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978處,國家歷史文化名城3座。布達拉宮、羅布林卡、大昭寺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拉薩、日喀則、江孜被列為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西藏博物館被列為國家一級博物館,西藏檔案館收藏有300多萬件重要歷史檔案。現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76處,自治區(qū)級323項,地市級76項,縣級814項。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68名,自治區(qū)級350名,民間藏戲隊117支。格薩爾、藏戲被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現代公共文化日益普及,廣播電視綜合覆蓋率分別達到94.38%、95.51%。西藏所有行政村都有農家書屋、所有藏傳佛教寺廟都有寺廟書屋。2011年,西藏設立文化產業(yè)發(fā)展專項資金,扶持西藏文化產業(yè)發(fā)展。

  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得到保障。西藏自治區(qū)存在藏傳佛教、苯教、伊斯蘭教和天主教等多種宗教,在藏傳佛教內部還存在寧瑪、噶舉、薩迦、格魯等不同教派。各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各種宗教、各個教派都平等地得到尊重和保護,實現了真正的宗教寬容。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西藏現有各類宗教活動場所1787座,住寺僧尼4.6萬余人,活佛358名;清真寺4座,伊斯蘭教信徒3000余人;天主教堂1座,信徒700余人。寺廟學經、辯經、晉升學位、受戒、灌頂、誦經、修行等傳統宗教活動正常進行,每逢重大宗教節(jié)日都循例舉行各種活動。信教群眾家中普遍設有經堂或佛龕,轉經、朝佛、請寺廟僧尼做法事等宗教活動正常進行。活佛轉世作為藏傳佛教特有的傳承方式得到國家的尊重。1995年,西藏自治區(qū)按照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經過金瓶掣簽,報國務院批準,完成了第十世班禪轉世靈童的尋訪、認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禪的冊立和坐床。2007年,國家宗教事務局通過《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進一步規(guī)范了活佛轉世。民主改革以來,已有60余名新轉世活佛按歷史定制和宗教儀軌得到批準認定。

  ——新西藏的發(fā)展道路,是可持續(xù)發(fā)展之路

  西藏是國家重要的生態(tài)安全屏障,對亞洲乃至世界都有著重要意義。多年來,西藏在發(fā)展過程中,始終遵循經濟規(guī)律、社會規(guī)律和自然規(guī)律,不以犧牲自然環(huán)境為代價,注重經濟、社會、生態(tài)的和諧統一,走可持續(xù)發(fā)展之路。中央政府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fā)展觀,把環(huán)境保護放在突出位置,作為發(fā)展的重要選項。西藏自治區(qū)政府提出了建設西藏生態(tài)安全屏障以及建設生態(tài)西藏、美麗西藏的戰(zhàn)略目標,努力探索高原環(huán)境下實現西藏可持續(xù)發(fā)展的新路子。

  多年來,中央和西藏自治區(qū)編制實施了一系列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與建設規(guī)劃,對西藏的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與建設進行全面規(guī)劃與部署。中國政府在1998年和2000年制定的《全國生態(tài)環(huán)境建設規(guī)劃》和《全國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綱要》中,將青藏高原凍融區(qū)作為全國八大生態(tài)建設區(qū)之一,進行專門規(guī)劃,建立保護措施。2009年,中國政府通過《西藏生態(tài)安全屏障保護與建設規(guī)劃(2008-2030年)》,計劃投資158億元,爭取到2030年基本建成西藏生態(tài)安全屏障。西藏自治區(qū)編制實施了《生態(tài)環(huán)境建設規(guī)劃》、《水土保護規(guī)劃》、《農牧區(qū)環(huán)境綜合整治規(guī)劃》、《生態(tài)功能區(qū)規(guī)劃》等一系列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與建設規(guī)劃,并加大通過立法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力度,近年來修訂了《西藏自治區(qū)環(huán)境保護條例》,出臺了《西藏自治區(qū)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督管理辦法》等規(guī)章。

  國家和自治區(qū)地方政府采取了嚴格的環(huán)境保護措施。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退牧還草工程和天然草地保護與建設、游牧民定居、人工種草、草場改良等草地生態(tài)環(huán)境建設項目;啟動了國家森林生態(tài)效益補償基金,開展了防沙治沙、水土流失和小流域綜合治理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堅持慎重發(fā)展工業(yè)的原則,嚴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行業(yè)在區(qū)內發(fā)展,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努力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多年來,中央政府和西藏自治區(qū)政府采取嚴格措施,嚴禁礦產資源開發(fā)。2013年,政府進一步嚴格環(huán)境準入,新頒布實施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督管理辦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fā)監(jiān)督管理辦法和環(huán)境保護考核辦法,特別是實行了礦產資源勘查開發(fā)自治區(qū)政府統一管理和環(huán)境保護一票否決制。

  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西藏的生態(tài)文明建設取得明顯成效。目前,西藏的自然保護區(qū)面積達到41.37萬平方公里,占全區(qū)國土面積的33.9%,居全國之首;森林覆蓋率達11.91%,活林木總蓄積量居全國首位;各類濕地面積600多萬公頃,居全國首位。125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39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在自然保護區(qū)得到很好保護。截至2012年年底,西藏有天然草地面積8511萬公頃,其中可用天然草地面積6910萬公頃。目前,西藏仍是世界上環(huán)境質量最好的地區(qū)之一,大部分區(qū)域處于原生狀態(tài)。

  三、“中間道路”的實質是分裂中國

  經過西藏各族人民長達半個多世紀的團結奮斗,西藏已經走上一條符合時代發(fā)展要求和人民根本利益的發(fā)展道路,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fā)展成就。但是,十四世達賴集團出于“西藏獨立”的政治目的,不僅從來對西藏的發(fā)展進步視而不見,而且還極力抹殺西藏各族人民的奮斗成果,試圖否定西藏走上的正確道路。

  多年來,十四世達賴集團的“藏獨”策略一直在不斷變化。1959年3月,十四世達賴集團發(fā)動全面武裝叛亂、失敗逃往印度后,公開主張以暴力為手段實現“西藏獨立”。20世紀70年代末之后,隨著中美關系緩和,十四世達賴集團看到國際形勢于其不利,開始變換策略,提出所謂“中間道路”,由公開獨立轉為變相獨立。1989年蘇東劇變后,十四世達賴集團錯誤地判斷形勢,以為實現“西藏獨立”的時機到來,又提出實現“完全獨立”。1994年之后,十四世達賴集團發(fā)現“西藏獨立”無望,再次變換口徑,重新撿起“中間道路”招牌,要求所謂“高度自治”。近年來,十四世達賴集團加大了對“中間道路”的鼓吹力度,并加緊進行包裝。

  “中間道路”,又稱“中觀道路”,本屬佛教用語,十四世達賴集團卻將其政治化。縱觀“中間道路”,其核心有五條:一是不承認西藏自古是中國的一部分,宣稱“西藏歷史上是一個完全獨立的國家”,“1951年被中國占領”,“從歷史上看,藏人有獨立的權利”。二是圖謀建立歷史上從來不存在的“大藏區(qū)”,宣稱“西藏問題”是600萬藏人的問題,要將西藏、四川、云南、甘肅和青海等藏族及其他民族聚居區(qū)合并在一起,建立統一的行政區(qū)。三是要求實行不受中央約束的“高度自治”,不承認中央政府的領導和西藏現行的社會政治制度,宣稱建立“自治政府”,“除外交和國防,其他所有事務都由藏人(即十四世達賴集團)負責,并負有全權”。四是反對中央在西藏駐軍,表面上認可中央負責國防,但又提出中國軍隊“全部撤出去”,把西藏變成“國際和平區(qū)”。五是無視青藏高原自古多民族雜居共處的事實,限制其他民族進入“大藏區(qū)”,驅趕在青藏高原世代居住的其他民族。

  “中間道路”以表面上承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換取十四世達賴集團對西藏的“治權”,建立由他們控制的“半獨立”政治實體;待“治權”鞏固后再謀求“主權”,最終實現“西藏獨立”。“中間道路”作為分步實現“西藏獨立”的政治綱領,既不符合中國的歷史、現實、憲法、法律、基本制度,也不符合西藏的歷史、現實和民族關系,更有違包括藏族人民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西藏自古就是中國的一部分,從來不是獨立國家

  西藏自古就是中國的一部分,藏族是中國境內具有悠久歷史的民族之一,為中華民族命運共同體的形成與發(fā)展作出了貢獻。大量考古、歷史研究表明,在中國境內,藏族與漢族和其他民族自古就有血緣、語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密切聯系,西藏地方與中國內地在長期的歷史發(fā)展中從來沒有中斷過經濟、政治、文化往來。公元7世紀在西藏發(fā)展起來的吐蕃政權,是中國歷史上的一個地方政權,為開發(fā)中國西南邊疆作出了重要貢獻。

  中國古代正式將西藏地方納入中央政府行政管轄之下,是在元朝(1271-1368年)。元朝設立釋教總制院和宣政院,直接管理西藏地區(qū)軍政、宗教事務,在西藏清查民戶、設置驛站、征收賦稅、駐扎軍隊、任命官員,并將元朝刑法、歷法頒行西藏,充分行使有效管轄。明朝(1368-1644年)時,在西藏實施多封眾建,給西藏各地宗教領袖封以“法王”、“灌頂國師”等名號。同時,西藏地方王位的繼承必須經皇帝批準,遣使冊封,新王方可繼位。清朝(1644-1911年)時,中央政府先后冊封藏傳佛教格魯派首領五世達賴和五世班禪,正式確立達賴喇嘛與班禪額爾德尼的封號和政治、宗教地位。此后,歷世達賴、班禪均由中央政府冊封,遂成定制。從1727年開始,清朝設駐藏大臣,代表中央監(jiān)督、管理西藏地方行政,先后派遣駐藏大臣百余人。1751年,清朝廢除世俗郡王掌政制度,正式任命七世達賴掌管西藏地方政府,實行政教合一,設立由四位噶倫組成的噶廈,聽命于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1774年,當英國東印度公司派人到扎什倫布寺企圖與西藏直接建立聯系時,六世班禪答復說,西藏屬于中國領土,一切要聽從中國大皇帝的圣旨辦事。1793年,清朝頒布《欽定藏內善后章程二十九條》,完善中央政府治理西藏地方的多項制度,明確規(guī)定達賴等大活佛轉世須經金瓶掣簽認定,并報請中央政府批準。此后,十、十一、十二世達賴和八、九、十一世班禪都經金瓶掣簽認定。十三、十四世達賴和十世班禪都是報經中央政府批準免于金瓶掣簽認定的。

  中華民國(1912-1949年)繼承了歷史上形成的中央政府對西藏的主權,繼續(xù)對西藏實施主權管轄。清朝最后一位皇帝在1912年的《清帝遜位詔書》中宣布“將統治權歸諸全國,定為共和立憲國體”,“仍合滿、漢、蒙、回、藏五族完全領土,為一大中華民國”。1912年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和1931年制定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均明確規(guī)定西藏是中華民國領土。1929年,南京國民政府設立蒙藏委員會,行使對西藏的行政管轄。1940年,國民政府在拉薩設立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作為中央政府在西藏地方的常設機構。十四世達賴和十世班禪的認定、坐床,均經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批準。雖然民國時期軍閥混戰(zhàn),內亂頻仍,國家孱弱,但中央政府仍在十分艱難的條件下維護了國家在西藏的主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結束全國割據狀態(tài),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實現國家統一成為歷史發(fā)展的必然。和平解放西藏、人民解放軍進駐西藏,是中國中央政府在中央政權更替后行使國家主權、維護國家統一、捍衛(wèi)國家領土完整的正義之舉。中央政府和原西藏地方政府簽訂的《十七條協議》,正是在尊重和確認西藏是中國一部分的歷史事實的基礎上產生的國內約法。和平解放后,西藏逐步走上社會主義道路,西藏各族人民與全國各族人民一道共同推動國家發(fā)展進步。

  歷史事實充分說明,西藏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一部分,從來不是一個獨立國家。在當今世界,各國普遍承認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沒有一個國家承認過“西藏獨立”,根本不存在西藏“政治地位”問題。十四世達賴自1959年因抵制廢奴改革而叛逃國外后,根本無權代表西藏人民,更無權決定西藏的前途命運。所謂“流亡政府”更是一個從事分裂中國活動的非法政治組織,毫無合法性,在國際上也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承認。

  ——“大藏區(qū)”純屬虛構,不符合中國歷史和國情

  十四世達賴集團在兜售其“中間道路”主張時,總是津津樂道所謂的“大藏區(qū)”。按照十四世達賴集團的假想,“大藏區(qū)”在范圍上北至新疆南部和河西走廊,東至甘肅中部和四川中部,南至云南中部,囊括了西藏自治區(qū)和青海省的全部、四川省的二分之一、甘肅省的二分之一、云南省的四分之一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南部,總面積超過中國國土面積的四分之一。

  “大藏區(qū)”在中國行政區(qū)劃歷史上毫無根據。當代中國的行政區(qū)劃是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形成的。在唐朝(618-907年),吐蕃政權是由吐蕃人聯合居住在青藏高原及周邊地區(qū)的各個民族、部落共同組成的多民族政權。吐蕃政權滅亡以后,居住在青藏高原地區(qū)的吐蕃人和其他各民族雜居相處,并無統一政權。元朝時期,在西藏地方設立烏思藏納里速古魯孫三路都元帥府(即烏思藏宣慰司)來管理西藏地方,而在其他藏族聚居區(qū)分別設立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帥府(即朵甘思宣慰司)和吐蕃等處宣慰使司都元帥府(即脫思麻宣慰司)。以上三路宣慰司統屬于中央管理機構宣政院(初為總制院)。明朝時期,在西藏設立烏思藏衛(wèi)指揮使司和俄力思軍民元帥府,后升級為烏思藏行都指揮使司。在朵甘思地區(qū)則設有朵甘指揮使司(后升為朵甘行都指揮使司)。清朝雍正四年(1726年),針對西藏地方出現的動亂,中央調整西藏與周邊川、滇、青等省區(qū)的行政區(qū)劃,形成了清代管理西藏和其他藏族聚居區(qū)行政區(qū)劃的基本格局,并延續(xù)至今。直到1951年和平解放前,西藏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轄范圍從未超過今天西藏自治區(qū)范圍。

  “大藏區(qū)”是西方殖民者侵略中國、企圖分裂中國的產物。“大藏區(qū)”的概念并非十四世達賴集團首創(chuàng),而是在1913-1914年“西姆拉會議”上由英國殖民主義者提出并寫入非法的“西姆拉條約”。該條約將中國藏族聚居區(qū)劃分為“外藏”和“內藏”:“外藏”即今天的西藏自治區(qū),實行“自治”;“內藏”即除西藏自治區(qū)之外的四川、云南、甘肅、青海的四省所屬藏族聚居區(qū),中國政府可以派遣官員軍隊。由于中國各族人民的強烈反對,當時的中國政府代表未簽字并不予承認,“西姆拉會議”以破產而告終,“西姆拉條約”也成為一紙空文。但英國殖民主義者依然積極培植并支持西藏地方上層分裂勢力,西藏地方上層分裂勢力也一度幻想在英國支持下實現“自治”。直到晚年,曾被英國殖民主義者利用的十三世達賴喇嘛終于覺醒,1930年他在拉薩對當時的中央政府代表劉曼卿說:“都是中國領土,何分爾我,倘武力相持……兄弟鬩墻,甚為不值”。

  “大藏區(qū)”無視青藏高原各民族共同創(chuàng)造的歷史和文化。中國各民族經過長期的交往,形成了大雜居、小聚居的分布特點。在中國,一個民族往往分布在不同行政區(qū)域,而一個行政區(qū)域又往往聚居著不同民族。在青藏高原地區(qū)特別是毗鄰區(qū)域,自古以來就生活著漢、藏、回、門巴、珞巴、羌、蒙古、土、東鄉(xiāng)、保安、裕固、撒拉、傈僳、納西、普米、怒等十幾個民族,他們是這塊土地上的共同主人。今天的西藏和川、滇、甘、青四省,都是多民族雜居區(qū),這是中國各民族人民長期交往交流交融的歷史結果。由于地理、歷史和風俗習慣等各個方面的原因,川、滇、甘、青地區(qū)的藏族不同部落分別由中國不同的省份管理,并和各地的其他民族長期交錯相處。在長期的歷史發(fā)展中,分布在不同行政區(qū)域的藏族人民既保持著共同的民族特點,又在部落語言、習俗等方面存在差異,各有特色。同時,不同區(qū)域的藏族與當地其他各族人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交往非常頻繁,特別是經濟聯系非常緊密,擁有共同的或相似的地域文化特色。

  “大藏區(qū)”完全脫離中國現實國情。在中國,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區(qū)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qū)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三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新中國成立后,除西藏自治區(qū)外,還在四川、云南、甘肅、青海等省的藏族聚居區(qū)成立了8個藏族自治州、1個藏族羌族自治州、1個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和2個藏族自治縣,有的藏族自治州中還建立了其他民族的自治縣。這種行政區(qū)劃既充分照顧到民族分布的歷史特點,又著眼于今后的發(fā)展,體現了民族因素與區(qū)域因素、歷史因素與現實因素、政治因素與經濟因素的結合,有利于各民族在祖國大家庭中共同繁榮發(fā)展,實踐證明這一制度安排是成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第14條規(guī)定:“民族自治地方一經建立,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區(qū)域界線一經確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動;確實需要撤銷、合并或者變動的,由上級國家機關的有關部門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充分協商擬定,按照法定程序報請批準。”

  以上可見,十四世達賴集團謀求建立“大藏區(qū)”,既有違歷史,也違背現實,完全脫離中國國情。“大藏區(qū)”無視青藏高原數千年來多民族雜居共處的事實,把各民族共同開發(fā)青藏高原的歷史歪曲為單一民族的歷史,在中國各民族之間制造矛盾和分歧,圖謀建立排斥其他民族的純而又純的“大藏區(qū)”,是典型的極端民族主義和種族主義的表現。

  ——“高度自治”是圖謀制造“國中之國”,完全違背中國憲法和國家制度

  “高度自治”,又稱“真正自治”、“名副其實的自治”,是十四世達賴集團宣揚“中間道路”的又一核心內容。表面上,“高度自治”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范圍內,追求語言、文化、宗教、教育、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自治權”。但是,在十四世達賴集團關于“高度自治”的言論中,還清楚地包括破壞中國國家統一、主權和國家制度的內容,“高度自治”實質是建立不受中央政府約束的“國中之國”。

  一是關于“自治政府”與中央政府的關系。“高度自治”宣稱“除了外交和國防,其他所有事務都應由藏人負責并負有全權”,“自治政府”有權在外國設立“代表處”。這實質是要把“自治政府”置于不受中央政府約束的獨立地位,推翻西藏自治區(qū)現行的各項政治制度而另搞一套。

  二是關于西藏的軍事防務。十四世達賴集團提出,“只有中共軍隊的完全撤退,才能開始真正的和解過程”,又提出,“應該召開地區(qū)性的和平會議,以確保西藏的非軍事化”,企圖把西藏變成“國際和平區(qū)”和“中印之間的緩沖區(qū)”,把中國內部事務變?yōu)閲H事務。西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組成部分,中央政府在西藏駐軍是國家主權的象征,也是國家安全的需要。十四世達賴集團反對中央政府在西藏駐軍,再清楚不過地反映了其“西藏獨立”的政治用心。

  三是關于其他民族的權利。十四世達賴集團提出,必須“停止向西藏移民,并使移民入藏的漢人回到中國”。十四世達賴集團重要成員桑東2005年在一次講話中聲稱:“整個藏人居住區(qū)要由藏人自己來行使民族區(qū)域自治權,漢人等其他民族就像客人一樣,不應以任何形式約束我們的權利。”如前所述,在十四世達賴集團所謂“大藏區(qū)”范圍內,特別是青藏高原毗鄰地區(qū),歷史上就是中國各民族頻繁遷徙的民族走廊,形成了交錯居住、互相依存的局面。十四世達賴集團要讓這片地區(qū)數以千萬計的其他民族遷離世代居住的故土,透露出一種荒唐而恐怖的邏輯,即所謂的“高度自治”實現之日,就是青藏高原民族清洗之時。

  四是關于“高度自治”與“一國兩制”。十四世達賴集團聲稱要按照“一國兩制”的辦法,在整個“大藏區(qū)”實行“高度自治”,并且西藏情況更“特殊”,自治權利應當比香港、澳門更大。“一國兩制”是中國為解決臺灣問題以及香港、澳門問題,實現國家和平統一而提出的基本國策。西藏與臺灣以及香港、澳門的情況完全不同。臺灣問題是國共內戰(zhàn)遺留下來的問題。香港、澳門問題是帝國主義侵略中國的產物,是中國恢復行使主權的問題。而西藏始終處在中央政府主權管轄之下,根本不存在以上問題。

  由此可見,所謂的“高度自治”,“自治”是假,“獨立”是真,目的是要否定中國對西藏的主權,建立不受中央政府管轄的“大藏區(qū)”。如此的“高度自治”,根本沒有實現的基礎和條件。

  其一,“高度自治”根本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于中國各民族關系的精神和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明確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xù)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結的斗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第4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第48條規(guī)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內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權利。”十四世達賴集團的“高度自治”,根本無視西藏各民族的平等權利,是極端民族主義的表現。

  其二,“高度自治”根本違背了中國現行國家結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建立時就繼承了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全國擁有統一的憲法和法律體系。在中國,構成國家整體的組成部分是地方行政區(qū)域而不是成員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7條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第58條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各級地方政府都是中央政府的下級,必須服從中央政府的管理,不存在任何與中央政府法理上地位平等的權力主體。“高度自治”否定全國人大的最高權力,無視中央政府的權威,要求獲得相當于國家層面的立法權,把地方對中央的隸屬關系說成是政治實體之間的“合作”關系、對等關系。在中國,不存在中央和地方對等“談判”、征得相互“同意”、建立“合作解決的途徑”的問題。

  其三,“高度自治”根本違背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政治制度。如前所述,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在自治區(qū)域內,各族公民享有平等的權利,各族公民權利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是一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同時也是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第15條規(guī)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西藏作為中國的一個自治區(qū),自然在中央政府的領導之下。十四世達賴集團企圖通過“高度自治”根本否定中國的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

  佛教教義中的“中觀”思想原本是主張摒棄“實有”和“惡趣空”兩種偏見,不走極端。然而,十四世達賴集團的政治主張,只是借“中間道路”之名,行“西藏獨立”之實。十四世達賴的二哥嘉樂頓珠、弟弟丹增曲嘉以及其重要骨干桑東等“藏獨”頭目曾表示:“我們先求自治,然后再把中國人趕走!自治將是個起步。”“第一步先讓西藏在自治的名義下半獨立;第二步過渡到西藏獨立”。所謂的“西藏流亡政府”新頭目也對印度《對話》雜志表示:“西藏獨立與西藏自治的觀點并不矛盾,從辯證角度看,西藏獨立是原則目標,西藏自治是現實目標。”為推行“中間道路”,分階段實現“西藏獨立”,十四世達賴集團極力包裝自己,佯裝迎合“世界潮流”,假借諸如“第三條道路”、“民族自決”、“民族自治”、“非暴力”、“雙贏”等國際話語,把“藏獨”訴求粉飾成追求公平正義與民主自由。然而,由于徹底脫離中國國情與西藏實際,根本違背中國憲法、法律和基本政治制度,不管怎么包裝都是徒勞的。

  四、“和平”、“非暴力”的假象

  多年來,十四世達賴集團在兜售“中間道路”時,總是借“和平”、“非暴力”等時髦話語來粉飾自己,掩蓋其暴力和武裝的本質,造成“慈善”假象,騙取國際社會的同情和支持。然而,在“和平”、“非暴力”等充滿溫情字眼的背后,人們不難發(fā)現,自1959年發(fā)動武裝叛亂以來,十四世達賴集團始終是暴力和“非暴力”兩手并用,借“非暴力”之名行暴力之實。“和平”與“非暴力”,不過是十四世達賴集團欺世盜名的遮羞布,他們從未放棄過使用暴力推行“西藏獨立”的路線。

  ——十四世達賴集團為達到“西藏獨立”的政治目的,從來沒有放棄過暴力

  1959年,十四世達賴集團發(fā)動大規(guī)模武裝叛亂,武裝襲擊中央政府駐藏工作人員,大量殘殺支持民主改革的藏族同胞。十四世達賴對此不但知情而且還明確鼓勵。十四世達賴在其“自傳”中曾這樣寫道:他們“每個人都是全副武裝,甚至我的私人廚子也扛著一枚火箭筒,腰間掛滿了炮彈。他是個曾受美國中央情報局訓練的年輕人”。十四世達賴出逃印度后,重新組建武裝部隊,伺機“打回西藏”。1960年,十四世達賴集團在尼泊爾北部的木斯塘重新組建“四水六崗衛(wèi)教軍”。1962年,十四世達賴集團在外部勢力的支持下,組建以流亡藏人為主的“印藏邊境特種部隊”。1961-1965年間,十四世達賴集團共偷越邊境204次,瘋狂襲擾中國邊防軍隊和邊境地區(qū)的平民。

  十四世達賴集團曾經得到了美國中央情報局的武裝支持。美國公開的檔案資料顯示,十四世達賴集團在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之際即與美國政府建立了聯系。在西藏武裝叛亂期間,美國中央情報局不僅派特工幫助十四世達賴逃亡,而且專門訓練了從事“藏獨”活動的武裝分子,并空投大量武器裝備。2012年6月8日,德國《南德意志報》發(fā)表《神圣的表象》評論說,“純粹和平主義的代表人物達賴喇嘛對中情局在西藏活動的了解,很可能比他迄今承認的多得多。如今,巨大的陰影落到了這位神王的頭上”。這篇評論指出,十四世達賴與美國中央情報局的直接關系與其“最高道德權威的身份完全不符”。

  20世紀70年代末之后,隨著國際形勢的變化,十四世達賴集團公開實行暴力日益不得人心,迫于形勢壓力,開始采用兩手策略:一手是連續(xù)制造暴力事件,向中央政府施壓;一手是宣揚“非暴力”,欺騙世人,掩蓋暴力行徑。在十四世達賴集團的策劃煽動下,20世紀80年代,西藏接連發(fā)生暴力事件。1987年9月21日,十四世達賴在美國國會演講,鼓吹“藏獨”思想。9月27日,暴徒在拉薩大昭寺廣場呼喊分裂口號,圍攻民警,并打傷多人。10月1日,暴徒在八廓街搶砸派出所,燒毀7輛汽車,數十名民警受傷。暴徒們聲稱:“達賴喇嘛要搞西藏獨立,我們都要跟著干,誰要不跟著游行就砸誰的家。”1988年3月5日,拉薩傳召大法會期間,一批暴徒在大昭寺、八廓街等地,沖擊黨政機關和公安派出所,砸燒汽車、商店等,造成民警、民眾共299人死傷。1989年3月5日至7日,拉薩再次出現騷亂,暴徒使用槍支襲擊民警,造成1名民警死亡,40名民警受傷,107家商戶、24個政府機關、小學和居委會被搗毀。1992年3月11日,9名“藏獨”分子用燃燒彈襲擊中國駐印度使館。

  更為嚴重的暴力事件發(fā)生在2008年3月14日。這天,一群暴徒在拉薩市中心城區(qū)多點以石塊、刀具、棍棒等為武器,對無辜路人、車輛、商鋪、銀行、電信營業(yè)網點和政府機關實施打砸搶燒,當地社會秩序受到嚴重破壞,給民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在事件中,暴徒縱火300余處,拉薩908戶商鋪、7所學校、120間民房、5座醫(yī)院受損,砸毀金融網點10個,至少20處建筑物被燒成廢墟,84輛汽車被毀,18名無辜群眾被燒死或砍死,受傷群眾達382人,其中重傷58人。大量事實表明,“3·14”事件是十四世達賴集團精心策劃和煽動的。事件發(fā)生后,十四世達賴通過其私人秘書處發(fā)表聲明,將暴力事件美化為“和平抗議”。3月16日,十四世達賴接受英國BBC記者采訪時表示:“不論藏人在何時做何事,我都會尊重他們的意愿,不會要求他們停下來。”與此同時,深受達賴影響的“西藏青年大會”(以下簡稱“藏青會”)通過“立即組建游擊隊秘密入境開展武裝斗爭”的決議。“藏青會”頭目稱,為了徹底勝利,已經準備好至少再犧牲100名藏人。

  ——十四世達賴集團破壞象征和平的奧運會,充分暴露其“非暴力”的虛偽性

  奧運會是人類和平、友誼和進步的象征,為各國人民所歡迎和珍重。十四世達賴集團對北京奧運會進行滋擾破壞,是對其所謂“非暴力”形象的極大諷刺。

  2007年5月,“藏獨”勢力和國際反華勢力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舉行“第五屆國際聲援西藏組織大會”,時任“西藏流亡政府”頭目桑東出席了這次會議。這次會議通過了一個《戰(zhàn)略計劃》,決定啟動抵制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運動。之后在美國的“藏獨”組織提出了“西藏人民大起義”構想。他們認為2008年是實現“西藏獨立”的最后一次機會,決定利用奧運會前國際社會關注中國的“有利時機”,圖謀“通過喚醒、協調西藏境內的行動給中國制造危機”。

  2007年年底,“藏青會”、“西藏婦女協會”(以下簡稱“藏婦會”)等“藏獨”激進組織在印度召開會議,宣稱將發(fā)起“西藏人民大起義運動”。2008年1月4日、25日,7個“藏獨”組織在印度新德里組織新聞發(fā)布會,公布《“西藏人民大起義運動”倡議書》,并在100多個網站上傳播,稱“將從2008年3月10日開始,舉行不間斷的大規(guī)模的‘西藏人民大起義運動’”。3月10日,十四世達賴發(fā)表講話,鼓動中國境內的不法分子采取暴力行動。“藏青會”在同一天發(fā)表聲明稱,“目前應緊緊抓住過去獨立斗爭中從未有過的重要契機,即今年的奧運會”,為了“西藏獨立”,“不惜流血和犧牲生命”。

  在十四世達賴集團的策劃組織下,2008年北京奧運會籌辦期間,“藏獨”勢力在國際上制造了一系列干擾破壞活動。“藏獨”分子多次破壞奧運會的重要儀式,包括沖擊希臘的圣火采集儀式,在多國搶奪傳遞中的奧運火炬等野蠻行為,引起國際社會極大憤慨。

  ——十四世達賴集團漠視普通藏人生命,蠱惑縱容僧俗信眾自我施暴

  2011年8月,所謂的“西藏流亡政府”新頭目上臺后明確提出“創(chuàng)新非暴力”運動。自此,十四世達賴集團開始通過多種途徑煽動境內藏族僧俗、信眾自焚,造成中國部分地區(qū)接連發(fā)生自焚事件。2012年5月29日,在“藏青會”為自焚藏人舉行的燭光集會上,其頭目宣稱,“西藏獨立不會從天上掉下來,也不會從地上長出來,而要靠我們的努力和行動,要付出代價”。2012年9月25日至28日,十四世達賴集團召開第二次“全球流亡藏人特別大會”,明確將自焚視為“最高形式的非暴力行動”,將自焚者視為“民族英雄”,為其建造紀念堂、籌措專項基金。此后的一段時間,十四世達賴集團大肆鼓吹“自焚不違背佛法”、“自焚屬于殉教行為,是菩薩行”,誘騙藏區(qū)信眾特別是一些閱世不深的青少年走上不歸路,導致自焚事件陡增。

  中國公安機關偵破的一系列自焚案件,清楚地說明自焚事件是十四世達賴集團一手操縱和制造的。位于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的格爾登寺是自焚事件發(fā)生最多的地方,事實證明,該寺發(fā)生的自焚事件與十四世達賴集團的策動有著密切關系。十四世達賴集團組織自焚一般通過四條途徑:一是通過格爾登系寺廟和印度格爾底寺“新聞聯絡小組”聯絡,遙控策劃自焚;二是由“藏青會”成員非法入境,煽動組織自焚;三是通過境外回流人員教唆自焚;四是利用網絡和“藏獨”媒體炒作造勢鼓動自焚。

  十四世達賴集團還發(fā)布操弄自焚行為的《自焚指導書》,有系統地煽動、教唆境內藏人自焚。該書作者署名拉毛杰,曾連任過兩屆“流亡議會”“議員”。《自焚指導書》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鼓吹自焚者是“無畏的英雄,很偉大很光榮”,慫恿“男女英雄們”時刻準備犧牲生命;第二部分是教授如何做“自焚準備”,詳細指導自焚者“時間上要選擇重要日子”,“環(huán)境要選擇重要的地方”,“留下書面或錄音遺言”,“托一兩個信得過的人幫助錄像或照相非常重要”;第三部分是“自焚口號”,教唆自焚者呼喊統一的口號;第四部分是配合自焚的其他行動。《自焚指導書》完全是一部教唆他人自我施暴、制造恐怖氣氛的死亡指南。撰寫并傳播《自焚指導書》,無疑犯有殺生的罪孽,與藏傳佛教教義完全相悖。

  在公共場合的自我施暴本身就是暴力行為,目的是制造恐怖氛圍和傳導恐怖心理。在這個是非明確的問題上,十四世達賴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2011年11月8日,自焚事件發(fā)生初期,他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問題在這里,自焚需要勇氣,非常大的勇氣。”這實際上是對自焚者表示贊賞和肯定。2012年1月3日,他又為自焚辯解稱,“自殺從表面看是暴力行為,但區(qū)分暴力與非暴力最終在于動機和目的,源于憤怒和憎恨的行為才是暴力”。顯然,在他看來,自焚是“非暴力”行為。2012年10月8日,他在接受專訪時還說,“我非常肯定的是,那些自焚者之所以犧牲自己是因為懷揣著真摯的動機,是為了佛法和人民的福祉,從佛教的觀點來看,是積極的”。在此,他已十分清楚地對自焚給予肯定和贊揚。達賴還利用其宗教領袖身份,親自主持“法會”,帶頭為自焚者“超度”、“念經”、“祈福”,這對具有樸素宗教感情的信眾很具煽動性和蠱惑力。

  尊重生命,反對暴力,是佛教的基本主張。佛教既反對殺生,也反對自殺,主張慈悲為懷,善待、愛惜、救護一切生命。不自殺,為佛陀所制定的重戒。在佛教經典中,自殺與教人自殺,皆屬大惡。佛教《四分律》、《彌沙塞五分戒本》、《十戒律》等比丘戒律都規(guī)定:若比丘親手自殺,或請別人殺死自己,或教別人自殺,此比丘便犯了殺生重戒,失去作比丘的資格,須驅出僧團。佛教還認為,勸誘、鼓勵、贊嘆自殺,及為自殺行為提供條件和方便,是一種嚴重的罪業(yè)。十四世達賴集團對藏人自焚的態(tài)度和做法,就是在教唆、誘導別人自殺,屬犯罪行為。此種行為不僅違背了人類的基本良知和道德,而且嚴重踐踏了佛教教義,與佛教生命觀完全相悖。中國政府為維護人民權利,捍衛(wèi)法律尊嚴,采取多方面措施制止自焚事件,挽救無辜生命,并對自焚事件中的違法犯罪分子依法懲處,挫敗了十四世達賴集團利用自焚實現“藏獨”的圖謀。

  ——十四世達賴集團煽動民族仇恨,培養(yǎng)崇尚暴力的“藏獨事業(yè)”接班人

  多年來,十四世達賴集團為實現“西藏獨立”,始終沒有停止在藏族和中國其他民族之間制造隔閡和矛盾,挑撥離間民族關系,煽動民族仇恨。自1959年發(fā)動叛亂失敗后,十四世達賴在講話中不斷宣稱:“赤色漢人”是“懷中之蛇和令人生厭的東西”;“漢人就像一個神經不正常的人”;“漢人把藏人看成牲口一般,進行殘酷的折磨”;“自從漢人來了以后,西藏的痛苦就增多了,因此痛苦增多的根源在于漢人”;“漢人殘酷、無情、兇狠,千方百計地消滅藏族”,“中共屠殺了100多萬藏人”。近年來,十四世達賴集團還利用自焚事件強化仇恨教育,在所辦學校展示自焚照片,強迫孩子們向自焚者致敬,攻擊中央政府治藏政策,強化民族隔閡和仇恨心理。

  成立于1970年的“藏青會”,是直接聽命于十四世達賴的“藏獨”激進組織,目的是為“藏獨事業(yè)”培養(yǎng)“接班人”。“藏青會”章程規(guī)定,“遵從怙主達賴喇嘛的正確領導和指引”,“致力于西藏自由、獨立的正義事業(yè)”,“不惜生命代價”。“藏青會”自成立之日起就不斷制造暴力和恐怖活動。“藏青會”多屆主席都曾經聲稱:“武裝斗爭和使用暴力是西藏獲得完全獨立的必由之路”,“恐怖活動可以用最低成本獲得最大效果”,“恐怖活動可以獲得廣泛影響,吸引國際社會對西藏問題的關注”。2003年7月3日,時任“藏青會”主席的格桑平措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只要是為了我們的事業(yè),我們不惜使用任何手段,無論是暴力還是非暴力”。多年來,“藏青會”不僅策劃和煽動不明真相的普通群眾參與暴力事件,還積極培訓其武裝和后備力量。他們在印度達蘭薩拉設立了武裝訓練基地,組建“西藏自由戰(zhàn)士協會”,進行武裝破壞活動,并派人與國際恐怖組織接觸,尋求相互支持。在西藏和其他地方發(fā)生的很多暴恐事件,都與“藏青會”有直接關系。

  十四世達賴集團出于培養(yǎng)“藏獨”接班人的政治目的,制造“藏族孤兒”事件,導致骨肉分離,釀成人間悲劇。據瑞士《新蘇黎世報》報道,20世紀60年代,十四世達賴與瑞士商人勾結,強行將近200名藏族兒童從親生父母身邊奪走,謊稱其為“孤兒”,安排瑞士家庭領養(yǎng)。十四世達賴此等所為,公然違背人倫道德,嚴重踐踏兒童權利,為人類正義和善良所不容。

  十四世達賴集團為維系權威,排除異己,對政治和宗教上的不同意見者采取暗殺、毒害等手段,實施政治和宗教迫害。20世紀90年代末期功德林活佛在家中被刺成重傷,赤江和松布兩個年輕活佛遭到“死亡威脅”。這些事件都與十四世達賴集團有著直接的關系。

  五、中央政府對十四世達賴的政策

  60多年前,中央政府從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大局出發(fā),積極爭取十四世達賴的合作,實現西藏和平解放。1959年十四世達賴叛逃國外后,中央政府始終是仁至義盡、給予出路。然而,十四世達賴在這60多年里則一而再、再而三地作出了與中央政府和西藏人民的愿望背道而馳的選擇。

  ——達賴喇嘛的歷史合法性源自中央政府,十四世達賴在西藏和平解放過程中,曾作過一些有益的事,但最終背離了自己的正確選擇

  達賴喇嘛這個藏傳佛教格魯派大活佛的稱號及其歷史地位和影響與中央政府的封授密不可分。1653年,五世達賴應召進京朝見清朝順治皇帝,被冊封并授予金冊金印。從此達賴喇嘛的封號及其在西藏的政教地位得以確立。1793年,清朝頒布《欽定藏內善后章程二十九條》,確立達賴喇嘛轉世的金瓶掣簽制度。1940年2月5日,國民政府頒布“府字第898號”令,批準青海省湟中縣祁家川5歲男童拉木登珠為第十三世達賴喇嘛轉世,并根據西藏地方政府免于金瓶掣簽的請求,特準繼任為第十四世達賴喇嘛,撥付坐床大典所需經費四十萬元。2月22日,循歷史定制,中央政府代表吳忠信與熱振活佛一起主持了十四世達賴的坐床典禮。拉木登珠成為十四世達賴,其合法性來自中央政府關于達賴喇嘛制度的規(guī)定和國民政府的批準認可。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為爭取和平解放西藏,中央政府組織開展了大量的政治爭取工作。1950年11月,西藏地方政府主張親帝和分裂的攝政達扎·阿旺松饒被迫下臺,十四世達賴提前親政,新中國領導人對他表示祝賀。在中央政府民族平等政策與和平解放西藏方針的感召下,十四世達賴和西藏地方政府派出以阿沛·阿旺晉美為首席代表的代表團到北京談判。西藏實現和平解放后,中央人民政府駐藏代表帶著新中國領導人毛澤東寫的親筆信抵達中印邊境小城亞東,勸導在那里觀望形勢的十四世達賴返回拉薩。新中國領導人在信中指出:“這個協議是符合西藏民族和人民的利益,同時也符合于全中國各族人民的利益。從此西藏地方政府和西藏人民在偉大祖國大家庭中,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得以永遠擺脫帝國主義的羈絆和異族的壓迫,站起來,為西藏人民自己的事業(yè)而努力。我希望你領導的西藏地方政府認真實行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盡力幫助人民解放軍和平開進西藏地區(qū)。”7月21日,十四世達賴啟程返回拉薩。10月24日,十四世達賴代表西藏地方政府公開聲明完全接受《十七條協議》。

  ——西藏和平解放后,中央政府尊重十四世達賴的固有地位,給予其崇高榮譽并積極爭取他為建設新中國作貢獻,但他當面一套,背后又是一套

  《十七條協議》規(guī)定:“達賴喇嘛的固有地位和職權,中央亦不予變更”。和平解放后,中央政府給予十四世達賴很高的政治待遇。1953年,十四世達賴當選為全國佛教協會名譽會長。1954年,十四世達賴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討論國家大事,擁護和贊成第一部憲法草案。十四世達賴在會上發(fā)言,充分肯定三年多來執(zhí)行《十七條協議》取得的成績,對民族區(qū)域自治的原則和規(guī)定表示熱烈擁護。他還說:“敵人造謠共產黨、人民政府毀滅宗教,現在這種謠言已經完全破產了,西藏人民已經切身地體會到在宗教信仰上是有自由的。”在這次會議上,十四世達賴當選為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這是西藏地方領導人歷史上在中央政府擔任的最高職務。在北京期間,新中國領導人多次接見十四世達賴,與他談心。十四世達賴撰寫《毛主席頌》,歌頌新中國領導人毛澤東的豐功偉績。1956年,西藏自治區(qū)籌備委員會成立,十四世達賴擔任籌委會主任。他在籌備委員會成立大會上致辭時表示,《十七條協議》使西藏人民“充分享受到民族平等的一切權利,開始走上了自由幸福的光明大道”,“自治區(qū)籌委會的成立,不僅是適時的,而且是必要的”。在執(zhí)行《十七條協議》、人民解放軍進藏、十世班禪返藏、自治區(qū)籌委會成立等問題上,他一度做出了積極姿態(tài)。

  然而,在分裂分子和帝國主義勢力的拉攏和支持下,十四世達賴罔顧作為佛教徒的基本戒律和倫理,辜負中央政府的期望,對中央政府陽奉陰違,暗中從事分裂國家活動。1959年,十四世達賴集團為抗拒廢除農奴制的民主改革,撕毀《十七條協議》,發(fā)動全面武裝叛亂。對于十四世達賴的兩面派手法,中央政府早有洞察。新中國領導人毛澤東指出:“達賴要叛亂的陰謀從1955年由北京回去就開始了。1957年初他從印度回來,到1958年布置了兩年。”十四世達賴對自己陽奉陰違的做法直言不諱,他在1965年曾稱,在1951年至1959年的九年間,“一邊在口頭上說我們?yōu)槟芑氐阶鎳蠹彝ザ吲d,為能同祖國大家庭中的人民一道建設社會主義社會而高興之類的話的時候,在心中也隱藏著一句話”,“此話就是:西藏要自由獨立”。

  ——發(fā)動武裝叛亂后,中央政府對十四世達賴仁至義盡,在一段時間內仍采取耐心等待的態(tài)度,但他在背叛祖國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西藏發(fā)生武裝叛亂后,中國人民解放軍在西藏各族人民的擁護和支持下,迅速平息了叛亂,同時開展了民主改革運動。對十四世達賴的叛逃,中央政府決定不加阻攔,并以其被劫持的說法,為其留有余地。同時,對他采取了耐心等待的態(tài)度,他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職務一直保留到1964年。1959年10月,新中國領導人毛澤東在同印度共產黨代表團談話時說:“如果達賴贊成我們的主張,我們希望達賴回來。只要贊成兩條,第一,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第二,在西藏要進行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革,他就可以回來。”

  然而,叛逃后的十四世達賴在叛國途中即公開撕毀《十七條協議》,矢口否認其曾經表示的愛國立場和作出的愛國承諾,公然與中央政府決裂,走上背叛國家和民族的道路。1959年6月,十四世達賴在印度穆索里發(fā)表聲明,聲稱“西藏實際上一向是獨立的”。1963年,十四世達賴在印度達蘭薩拉召開“西藏人民代表大會”,成立所謂“西藏流亡政府”,頒布所謂“憲法”,規(guī)定“由達賴任國家元首”,“大臣由達賴任命”,“政府的一切工作均由達賴同意方被認可”。

  1964年12月17日,中國國務院第151次全體會議通過《關于撤消達賴職務的決定》,指出:“達賴在1959年發(fā)動叛國的反革命武裝叛亂,逃亡國外后,組織流亡偽政府,公布偽憲法,支持印度反動派對我國的侵略,并且積極組織和訓練逃往國外的殘余叛亂武裝騷擾祖國邊境。這一切證明他早已自絕于祖國和人民,是一個死心塌地為帝國主義和外國反動派作工具的叛國分子。”

  ——中國改革開放后,中央政府為十四世達賴改正錯誤指明出路,提出了“愛國一家,愛國不分先后”的方針,但他始終圍繞“西藏獨立”兜圈子

  愛國是中央政府對十四世達賴和海外藏胞提出的一個基本要求。為增進十四世達賴和海外藏胞對祖國建設成就的了解,從1979年8月到1980年9月,中央政府有關部門接待了十四世達賴先后派出的三批參觀團和兩批親屬回國參觀。十四世達賴在國外的大部分親屬曾回國參觀、探親。令人遺憾的是,十四世達賴非但沒有接受中央的善意和提供的寶貴機遇,反而頑固堅持“藏獨”立場,變本加厲地進行分裂破壞活動,喪失了與中央政府和解的時機。十四世達賴派出的回國參觀團利用中央政府“來去自由”政策,四處鼓吹“西藏獨立”,煽動民族仇恨,非法干擾和破壞社會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從1979年開始,中央政府應十四世達賴方面的請求,開始不定期地與十四世達賴的私人代表進行接觸商談。1979年2月,中國領導人鄧小平在接見十四世達賴的二哥嘉樂頓珠時就達賴回國問題指出,“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他們回國只能作為內部問題來談,不能作為國家與國家對話,這是根本問題”。“只要達賴公開承認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就可以與中央對話,愛國不分先后。根本問題是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對與不對,要用這個標準來判斷”。

  1989年后,隨著蘇聯、東歐形勢發(fā)生劇變,十四世達賴錯誤地估計形勢,宣稱“西藏獨立的日子即將來臨”,聲稱“不和一個即將垮臺的政權談判”。1989年十世班禪大師圓寂后,經中央政府同意,中國佛教協會邀請達賴回國參加班禪大師的追悼活動。十四世達賴拒絕了這次邀請。1993年,十四世達賴單方面宣布中斷與中央政府的接觸。1995年,十四世達賴公然否定歷史定制和宗教儀軌,認定其所謂的十世班禪轉世靈童。

  即使如此,中央政府仍然向十四世達賴指明出路。1997年,中央政府指出:“只要達賴真正放棄分裂祖國的立場,停止分裂祖國的活動,公開承認西藏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認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就可以與達賴喇嘛就其個人前途問題進行接觸商談。”迄今為止,中央仍堅持這一基本原則。2003年,中央再次指出:在西藏要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堅持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三個堅持”是中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的,是西藏最大的政治現實,也是接觸商談的根本政治原則。中央一再強調,接觸商談的兩個基本點是:第一,接觸的對象只能是達賴喇嘛的私人代表。“流亡政府”,不管名稱如何變化,由誰掌管,都只是一個背叛祖國的分裂主義政治集團,代表不了西藏人民,沒有任何合法性,沒有任何同中央“對話”的資格。第二,接談的內容只能是達賴喇嘛的個人前途問題,至多加上他身邊個別人前途問題,也就是達賴喇嘛如何徹底放棄分裂主義主張和行為,爭取中央和全國人民諒解,以解決其余生怎么辦的問題,西藏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制度是中國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根本不可能討論什么“西藏問題”、“高度自治”問題。

  從1979年至2002年,中央政府13次接待十四世達賴的私人代表,2002年至2010年1月,又10次同意他們回國。然而,十四世達賴屢屢辜負中央期望,不但始終堅持“中間道路”那一套違反中國憲法、實質分裂祖國的主張,而且策劃制造了暴力干擾北京奧運會、拉薩“3·14”事件和自焚事件等破壞活動。2011年,十四世達賴宣布政治“退休”,與中央政府接觸的私人代表不久也宣布辭職。此后,十四世達賴集團公然宣稱以所謂“政府”名義與中央政府進行談判,公然破壞接觸商談基礎,造成接觸商談無法進行。

  30多年來,十四世達賴集團根據國內外形勢的變化,不斷改變、調整策略,幾次擅自終止與中央的接觸商談。當他們認為國內外形勢對其不利時,就要求與中央進行接觸;當他們認為國內外形勢對其有利時,就中止與中央的接觸。即使是在接觸的過程中,他們也始終圍繞“西藏獨立”兜圈子,始終沒有停止在國內外的分裂祖國活動。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再次重申,“中央對十四世達賴本人的政策是一貫的、明確的,達賴只有公開聲明西藏自古以來就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放棄‘西藏獨立’的立場,停止分裂祖國的活動,才談得上改善與中央的關系。”中央政府希望十四世達賴喇嘛在有生之年能夠丟掉幻想,正視現實,改正錯誤,選擇客觀理性道路,為流亡海外的藏族同胞做些有益的事。

  結束語

  歷史車輪滾滾向前,時代潮流不可阻擋。

  西藏的發(fā)展道路是歷史的選擇,人民的選擇。實踐證明,只有堅持團結、反對分裂,堅持進步、反對倒退,堅持穩(wěn)定、反對動亂,西藏才會有光明前途。任何人和任何勢力企圖逆歷史潮流而動,其結果只能被歷史和人民所拋棄。

  十四世達賴集團鼓吹的“中間道路”,以“西藏獨立”為政治目的,背離中國國情和西藏實際,違反中國憲法和中國國家制度。十四世達賴集團只有承認西藏自古是中國的一部分,放棄“西藏獨立”的主張,停止分裂中國的活動,真正做些對國家和對西藏有益的事情,才會有出路。

  西藏的未來屬于西藏全體人民,屬于整個中華民族,西藏的明天將更加美好。在未來的歲月里,西藏各族人民將同祖國大家庭各族人民一道,繼續(xù)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為建設團結、民主、富裕、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新西藏,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不懈奮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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